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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知名餐饮连锁店被曝“荣誉”造假?

时间:2024-04-05 03:34:40来源:admin01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经常吃饭的早餐连锁店

竟然是“假”的

!!!

不开玩笑

来扒一扒吉林省长春市

名为“春妮”的品牌餐饮连锁店

起因是这样的

长春市民李先生到

“春妮”餐饮连锁店就餐时

看到店内墙上悬挂着

各种认证牌匾、证书

李先生很好奇

这些认证牌匾和证书是哪来的

接到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后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调查发现

这些认证牌匾、证书

竟然全都是假的

▲“春妮”品牌餐饮连锁店。李洪涛/摄

1

消费者质疑

餐饮店认证牌匾和证书真伪

李先生就餐的“春妮馅饼包子”

位于长春火车站附近

据他介绍

店内墙壁上十分醒目地

悬挂着3块认证牌匾

《中国餐饮行业特色加盟品牌》

《中国绿色餐饮企业》

《中华名吃》

还有一块《授权书》牌匾

认证牌匾颁发部门是“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

《授权书》写着春妮餐饮中式快餐全国连锁机构“兹授权特许加盟店”,落款是“春妮餐饮有限公司”“春妮餐饮全国连锁机构(中国)总部”,并盖有红色印章,底部是总裁签字。

▲“春妮”品牌餐饮连锁店内悬挂的认证牌匾和证书。李洪涛/摄

李先生对这些认证牌匾和证书

的真伪提出了质疑

他发现

这3块认证牌匾的颁发日期

均为2019年7月9日

“国家正规的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荣誉牌匾,在颁发日期上不会这么巧合,都在同一天,这些认证牌匾很可能是假的。”



2月9日中午

记者在位于长春市宽城区

春妮馅饼包子(维也纳店)里

也看到了十分醒目地认证牌匾

该店一位负责人称,这些牌匾和证书都是加盟时,由吉林省春妮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春妮”品牌的加盟费是6万元,每年还要缴纳5000元的品牌使用费。

2

记者调查

“颁证中心”不存在

但记者通过民政部下属的

中国社会组织网

并没有查询到

“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

“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

两个“中心”的网站

也都是“山寨”的

几年前就已经停止更新

另外,记者登录这两个“中心”的其他网页,分别弹出提示“仿冒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和“存在未经证实的网站”。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在香港注册有“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均没有颁发《中国餐饮行业特色加盟品牌》《中国绿色餐饮企业》和《中华名吃》认证牌匾的资质。

此外

《授权书》也存在问题

在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的企业注册登记中,只有“吉林省春妮餐饮有限公司”,不存在“春妮餐饮有限公司”和“春妮餐饮全国连锁机构(中国)总部”。由此,《授权书》上加盖的红色印章涉嫌非法私刻。


3

监管部门

将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据了解

“春妮馅饼包子”餐饮连锁店是

吉林省春妮餐饮有限公司

创办的全国连锁品牌

目前

该公司微信公众号

仍然在开展连锁店加盟活动



而在采访中

连锁店的经营者

对这些认证牌匾真伪并不知情

不少消费者则表示

使用假认证牌匾和证书的行为

涉嫌虚假宣传

不仅欺骗了加盟者

也忽悠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

● 连锁店的经营者表示:当初加盟时,吉林省春妮餐饮有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没有告知这些认证牌匾是假的,也不知道《授权书》上的“春妮餐饮有限公司”和“春妮餐饮全国连锁机构(中国)总部”不存在,因此他们也是受害者。

● 长春市高新区一家“春妮”品牌餐饮连锁店内,消费者黄先生表示:“这些牌匾确实能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不了解内情的顾客一看有这么多的荣誉,就更愿意选择在店里用餐了。”黄先生还告诉记者,春节期间他去辽宁大连旅游,在街上也看到了“春妮”品牌餐饮连锁店,店内的墙上也悬挂着同样的认证牌匾和证书。


吉林省春妮餐饮有限公司

对此做何解释呢

●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走访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绿地蓝海大厦的吉林省春妮餐饮有限公司办公室,这里同样悬挂着认证牌匾和证书。

▲吉林省春妮餐饮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悬挂着假认证牌匾。李洪涛/摄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邓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有人认为这些牌匾和证书是假的,有问题,摘掉了不就完了吗?”记者询问这些认证牌匾的来源,其称是委托办理的

针对吉林省春妮餐饮有限公司在开展“春妮”品牌餐饮连锁店加盟过程中,使用假认证牌匾和证书涉嫌虚假宣传一事近日,记者与“春妮”品牌餐饮连锁店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并反映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4

律师观点

涉嫌虚假宣传和刑事犯罪

2月10日,针对“春妮”品牌餐饮连锁店悬挂假认证牌匾和证书一事,吉林创一(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秀燕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春妮”品牌餐饮连锁店悬挂假认证牌匾的行为属于虚构荣誉,涉嫌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另外,吴秀燕表示,鉴于《授权书》中涉及加盖的公章,若该公章并非合法有效的真实印章,则制作《授权书》的相关主体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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