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冷链物流网

餐饮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罚10000元

时间:2023-08-30 01:32:39来源:admin01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30******

法定代表人:张某

违法行为类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用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辣鲜露”1瓶(净含量400毫升/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的“劲霸汤皇肉汤调料”1瓶(净含量500克/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的五丰黎红花椒油1瓶(净含量265毫升/瓶,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当事人提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已经丢失,现场查看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当事人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上述三种产品由当事人向北京康佳泽优商贸有限公司进购,“辣鲜露”进货价为13元/瓶,“劲霸汤皇肉汤调料”38元/瓶,五丰黎红花椒油8元/瓶,货值金额共59元,三种产品均用作调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截止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情况的投诉举报。

处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0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06

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937817614

华鼎冷链是一家专注于为餐饮连锁品牌、工厂商贸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冷链物流服务企业,已经打造成集冷链仓储、冷链零担、冷链到店、信息化服务、金融为一体的全国化食品冻品餐饮火锅食材供应链冷链物流服务平台。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食品安全网

上一篇:【餐饮行业】2023火锅行业发展趋势报告

下一篇: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餐饮行业重点,海底捞多方位全面保障食品健康

相关推荐
  • 逮虾记果蔬鲜虾饼空气炸锅食材虾仁儿童早餐
  • 爆卖上万盒!家宴火锅开创者川娃子大犇牛油火
  • 打造“传统饮食文化+现代科技”的中国样本
  • 预制菜5项大奖出炉,华鼎供应链荣获“最具竞
  • 新春将至,锅圈食汇预制菜持续升温
  • 餐饮怎么做?难做?没搞懂这5点,千万别做餐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