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拉瑞思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罚款4000元
时间:2023-08-21 08:56:07来源:admin01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普拉瑞思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00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普拉瑞思餐饮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0393818B工商注册号110105013130799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高*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0日,从一到店个人手里收购5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其中:“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4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500ML)1瓶,进价均为300元/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当事人以售价475元/瓶对外进行销售;“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500ML)当事人以售价459元/瓶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0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3瓶,剩余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1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500ML)1瓶〕放在柜台对外销售。上述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剑南春”商标注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现场辨认,出具《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3631号,辨认结论: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 ”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违法经营额共计93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不知道所售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1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500ML)1瓶; 2、罚款4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11-17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93781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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