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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13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7批次涉餐饮具古代最奇葩的昏君,让妃子躺在桌上与大臣共赏,从此诞生一个成语

时间:2023-07-28 07:36:40来源:admin01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杭州市余杭区13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7批次涉餐饮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网站1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信息,信息显示,近期,杭州市余杭区13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7批次涉餐饮具。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034的螺丝椒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丰岭路店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测,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向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丰岭路店送达了编号为23JF0407027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丰岭路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于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889的菜盘(自消毒餐饮具)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盘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174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890的汤碗(自消毒餐饮具)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175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930的口汤碗(自消毒餐饮具)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使用的口汤碗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194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931的汤盅(自消毒餐饮具)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使用的汤盅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195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六、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2021的茶杯(自消毒餐饮具)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时聚餐饮店使用的茶杯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向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博香源餐饮店送达编号YC230219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饮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七、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2037的圆盘(自消毒餐饮具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源典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圆盘(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单位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向杭州余杭源典餐饮有限公司送达编号YC230221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八、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2036的长盘(自消毒餐饮具)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源典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长盘(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单位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向杭州余杭源典餐饮有限公司送达编号YC230220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九、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0802ZX的桑葚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杭第四分公司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3日向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杭第四分公司送达了编号为TH20230310858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于处罚。

十、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0893的生姜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獐山农贸市场孙海英蔬菜摊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向杭州余杭獐山农贸市场孙海英蔬菜摊送达了编号TH20230311013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麦菜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十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0886的油麦菜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獐山农贸市场艳霞蔬菜摊销售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向杭州余杭獐山农贸市场艳霞蔬菜摊送达了编号TH2023031100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麦菜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末款3009元。

十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254的长豇豆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小丽蔬菜营业部销售的长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向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小丽蔬菜营业部送达了编号23JF041503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长豇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140元。

十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246的豇豆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于龙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向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于龙蔬菜摊送达了编号23JF0415034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121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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