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没有开店,也没有招到其他加盟商,可以退加盟费吗?案例:符合“冷静期”条件全额退加盟费6.5万

案例如下:
2017年10月30日,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餐饮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甲方授权乙方在某某区域市场,以本协议项目技术体系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该授权限某某**项目区域代理使用,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
合作协议签订之日,原告交纳品牌合作费65000元。自合作协议签订至起诉时,涉案《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餐饮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退还品牌合作费65000元等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为了防止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平衡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被告作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明知存在这样的规定而未在合同中约定“冷静期”条款,该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特许人仍然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合理期限以原告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被告的特许经营资源为限。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既未接受培训,亦未自己或招募其他加盟商开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没有实际使用原告的商标、技术等特许经营资源,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
此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被告未到庭,致使法院无法查明其所特许的**项目的经营资源及向原告披露相关特许经营资源、商标注册的相关情形,致使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对于**项目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由于涉案品牌、特许项目成熟模式、商标权人等属于特许经营的关键信息,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本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的情形,原告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餐饮区域代理合作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品牌合作费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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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68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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