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18号建议的答复   金东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部分内容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对加快推进畜禽粪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18号建议的答复

 

  金东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部分内容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对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地方科学合理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有参考价值,既符合降低养殖成本实际需求,也符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要求。2022年,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第五条中指出“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主要考虑是,畜禽粪污在第一时间内没有被第三方运走的,应当建设必要的暂存设施,防止乱堆乱放污染周边环境。您所提“两高一低”养殖模式中,养殖场在舍内有粪污储存池,具备粪污暂存功能,转运期内也能满足储存粪污的要求,是符合《指南》第五条规定的,无需再另行建设暂存设施。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持续加大宣贯力度,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养殖场(户)全面了解《指南》技术要领,加快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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