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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4年15号)

发布日期:2024-03-25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54

河南食品网讯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良宝源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铁越松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良宝源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枣夹核桃(灰枣夹核桃),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
 
  经调查,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良宝源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枣夹核桃(灰枣夹核桃)共计30袋,规格型号:108g/袋,生产日期:2023-11-18。已销售28袋,企业及时发布召回通告,召回3袋。违法所得112元。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良宝源枣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郑州市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市监处罚〔2024〕12号。
 
  (二)经营环节。
 
  经调查,河南铁越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枣夹核桃(灰枣夹核桃)共计28袋,规格型号:108g/袋,生产日期:2023-11-18。已全部销售,企业及时发布召回通告,召回3袋。货值金额223.16元。
 
  河南铁越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郑州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市监不罚〔2024〕3号。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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