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河南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河南这12批次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看看你买过吗

发布日期:2024-03-23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90

河南食品网讯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9期通告,检出28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有12批次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其他污染、农兽药残留等问题。
 
  7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
 
  7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其他污染等问题,分别为民权县渔众享鱼粉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原阳县明洞一九九零主题餐饮店使用的碟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乡市牧野区上牛社会餐厅新乡万达店使用的盘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郑州市金水区廖照炸鸡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其中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扶沟县豫味源食品店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武陟县贵宗餐饮服务部使用的餐盘,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郏县名旭揽锅菜馆使用的碟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造成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是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
 
  极性组分是用于判断油品优劣的重要指标。食用植物油在高温加热和反复使用后可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使油的极性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规定,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中极性组分应当小于27%。极性组分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是由于餐饮加工用油反复使用所致。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卖相和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洁精、洗衣粉、洗衣液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使用量过大或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
 
  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等问题,分别为周口市淮阳区丰美达生活服务超市销售的黄皮椒、螺丝椒,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开封石页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油麦菜,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华县乾广源销售超市销售的姜,其中吡虫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通许县大岗李三好购物广场销售的花生米,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可通过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来防治水稻、玉米、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大环内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组织渗透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油麦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吡虫啉属氯化烟酰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等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
 
  噻虫嗪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能被迅速吸收到植物体内,并在木质部向顶传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是黄曲霉、寄生曲霉等产生的代谢产物。当花生未能及时晒干及储藏不当时,往往容易被黄曲霉或寄生曲霉污染而导致黄曲霉毒素B1超标。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特别是存储温度较高时易导致脂肪氧化酸败致使酸价超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经营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许昌、漯河、南阳、商丘、周口、驻马店、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河南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河南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河南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