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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注虚构生产日期的食品该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23-0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638

河南食品网讯

  问:
 
  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标注虚构生产日期,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依据食品货值金额来处罚?
 
  答: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管的,货值金额计第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否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问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 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投照原料购进价款 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村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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