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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牛肉”主犯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3万余元赔偿金263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1-11-15  来源: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984

河南食品网讯

近日,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刘某朋制售“假牛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刘某朋被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3万余元、赔偿金人民币263万余元。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从天而降,为阻断疫情传播,正常的生产经营按下“暂停键”,家住项城市秣陵镇的刘某朋不能外出打工,守在家中。在家不能闲着,得想办法挣点钱花。因有制作卤肉技术,刘某朋想煮卤肉卖。零售来钱少,卤猪肉利润低。怎么利润高、来钱多?收病死猪,加工成“假牛肉”卖。说干就干,汹涌疫情一得到控制,刘某朋就在老家附近联系养殖场成为收病死猪“专业户”,加工后销往乡村小饭店、下乡包桌厨师,建起供产销“假牛肉”链条。在秣陵镇五七农场废弃的养殖场院内租一个破旧仓库,雇几个无事干的妇女加工制作。“经营”一段时间,金钱滚滚而来,刘某朋觉得加工“假牛肉”比外出打工强百倍。
 
  然而“好景”不长。2021年2月1日,周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项城市秣陵镇刘某朋租用的五七农场养殖场院内的破旧仓库进行检查,发现猪圈内有死猪21头,内脏污黑、弃置一旁,现场血液污黑、气味熏天,均为死因不明的猪。遂扣押21头死猪。现场还发现生猪肉、熟猪肉,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院党组高度重视,从检察二部、四部抽出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要求除指控刑事犯罪外还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长周威亲自协调公安、市场管理、农业、物价等部门,要求其配合办案。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引导侦查作用,检警协力,突破一个个调查取证难点,取得该案完整的证据链。
 
  案情摘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朋在其租用的秣陵镇五七农场废弃的养殖场院内的一个破旧仓库内,把从他人手里购买的病死猪、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加工并销售,并雇佣被告人师某梅等人将病死猪在添加了“亚硝酸盐”的水中浸泡腌制,再通过“放羊牌”红色染剂给腌制的熟猪肉上色等手段冒充熟牛肉对外销售。现场查获卤制的熟食 6450 斤、腌制的生猪肉 13884 斤及 21 头开膛生猪 818公斤。经鉴定,21 头开膛生猪均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该批猪产品经检疫为不合格;经检测,熟猪肉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刚果红成分和亚硝酸盐,生猪肉检测出亚硝酸盐。经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卤制的熟食价值 258000 元,腌制的生猪肉价值 324561 元,21 头生猪价值 32720 元,货值金额合计为615281元。经查被告人刘某朋2020年6月至2021年 2 月销售金额为263524.66 元。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朋违反国家规定及食品安全规定,购买病死猪及来源不明的猪肉进行加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加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朋、师某梅等人在熟肉中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染色剂等工业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朋、被告人师某梅的罪名、量刑建议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项城市人民法院采纳。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六千元;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四千五百六十二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零五百六十二元。
 
  被告人师某梅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八千元;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八千元。
 
没收被告人刘某朋、师某梅非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刘某朋、师某梅协助有关机关追回所销售的有毒、有害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被告人刘某朋、师某梅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禁止被告人刘某朋、师某梅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业务。被告人刘某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销售的有毒、有害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635246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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