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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6期)

发布日期:2021-07-26  来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04

河南食品网讯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经营的标称登封市嵩阳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 嵩阳米醋(酿造食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登封市嵩阳酿造有限公司”的“嵩阳米醋(酿造食醋)”(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0335383;生产日期:2020-08-08)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 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免予处罚。

2. 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嵩阳酿造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经调查,登封市嵩阳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登封市嵩阳酿造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6元;2. 51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5184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操作不当造成。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做出以下整改:一是召回该批次产品21630袋),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对生产工艺进行整改,提高灭菌温度,并在产品进行一次灭菌后直接装进灌装储存罐中不再转存,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三是对本公司的产品质量负责人做出内部处罚,提高全体职工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并在以后的生产中严格的遵守操作流程,以确保产品质量。

二、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泡王复配豆制品消泡剂”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泡王复配豆制品消泡剂”(抽样单编号GC20130300121230460;生产日期:2020-01-01)经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抽样检验“铅(Pb)” 不符合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的消泡王复配豆制品消泡剂”17件;3.没收涉案违法所得15584.75000元罚款;上述罚没共计7655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分装了常州市金坛区宇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消泡剂,且没有进行出厂检验。针对以上情况,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以下整改:一是停止生产,组织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并制定召回计划及时召回不安全产品;三是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四是严格做好原材料进厂检验工作,每一批都要严格检验、留样,对抽检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不予进厂;五是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做到产品批批检验,批批留样。

三、郑州名阳齐川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酥皮大月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名阳齐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温州市糕见哩食品有限公司”的“酥皮大月饼”(抽样单编号:GC20330000002732529;生产日期:2020-10-10;网抽平台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名阳齐川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因该企业的联系方式无法接通且通过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该企业,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网络销售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发布协查函,将郑州名阳齐川商贸有限公司从网络销售平台上移除。

四、河南昊之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酥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昊之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洛阳市翔花食品厂香辣酥花生(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7272;生产日期:2020-06-12)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昊之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昊之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昊之楷商贸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五、郑州市金水区金希牛羊肉店经营的“羊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金希牛羊肉店经营的“羊肉”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0335884;购进日期:2020-10-22)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 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金希牛羊肉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金希牛羊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金希牛羊肉店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金希牛羊肉店在购进该羊肉的时候,没有在正规门店购买,也没有检查对方的经营许可证。郑州市金水区金希牛羊肉店已充分认识到错误,在以后的进货中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六、荥阳市汜河路京雷百货超市经营的“沂蒙草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荥阳市汜河路京雷百货超市经营的“沂蒙草鸡”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0336119;生产日期:2020-10-28)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沙拉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荥阳市汜河路京雷百货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荥阳市汜河路京雷百货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荥阳市汜河路京雷百货超市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4元;3、处55000元罚款。上述罚没共计5505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荥阳市汜河路京雷百货超市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加大食品安全的查验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七、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经营的“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经营的“黑芝麻”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8595;购进日期:2020-11-14)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八、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的“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河南万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黑芝麻”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8593;生产日期:2020-08-26)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批次产品“黑芝麻”1.56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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