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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0年 第1号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718

河南食品网讯

 近期国家局、省局组织开展的国抽及省抽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0410000462130241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豫商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项城市茂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项城市茂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5日生产的该批次南瓜蛋糕共计120包,销售价格每包2.90元,涉案货值金额共350.00元。全部配送郑州汇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后经郑州汇康商贸有限公司配送到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豫商世纪华联超市销售。因产品上市时间长,无消费者个人信息,召回数量为零。

  项城市茂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南瓜蛋糕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项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项城市茂腾食品有限公司作出: 

1、50000.00元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项市监食罚〔2020〕稽26 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南瓜蛋糕的原因是蛋糕脱模设备上残留物未及时清理,引起霉变,造成产品菌落总数超标。企业整改情况:

1、对员工进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2、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避免类似问题再 发生。

3、加大对成品的检验批次,确保质量合格。


  二、抽样编号为SC20410000440231801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项城市德银百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单:编号:NO:ccICCJ20050457一份。内容显示:抽检食品(乌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接上级转来的项城市德银百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单:编号:NO:ccICCJ20050457一份。内容显示:抽检食品(乌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案于2020年5月30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接上级转来的项城市德银百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单:编号:NO:ccICCJ20050457一份。内容显示:抽检食品(乌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经接上级转来的项城市德银百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单:编号:NO:ccICCJ20050457一份。内容显示:抽检食品(乌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裁量阶次为轻微。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132.4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分析,造成该批次乌鸡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不合格。已经停止销售,并停止购进该产品。

  企业整改情况:该单位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并对召回产品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妥善处理,另加大肉制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购进的每批次食品,必须索取相关资质证明,确保合格安全食品进入超市。

  特此通告。

                                                             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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