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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4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10-11  来源:河南省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1413

河南食品网讯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18大类食品71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99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封丘县圣缘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优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烤香馍片,霉菌检出值为22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5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南阳市卧龙区珑玛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华晟辣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凉菜料复合调味料,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81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5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渑池县鸿泰量贩鸿泰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冰爽蒸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7,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4.济源市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济源市雪苗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小麦粉,铅(以Pb计)检出值分别为0.29mg/kg、0.2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平顶山市领军清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粉调味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9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5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新乡市千百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市宏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共享装(油炸型膨化食品),大肠菌群检出值为77CFU/g、150CFU/g、220CFU/g、120CFU/g、25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7.大商集团(驻马店)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半切吐司(草莓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2,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8.辉县市高庄乡高庄志文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汝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紫米葡萄月饼,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0.2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9.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漯河辽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豫鼎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条(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5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0.河南豪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法式面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6,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11.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销售的标称开封市味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麻将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987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6,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平顶山、新乡、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汝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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