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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猪耳中“加料”“卤肉王”被提起公益诉讼 今日受审

发布日期:2018-06-30  来源:大河报   浏览次数:31795

河南食品网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徐晓艳

夏天到了,不少市民怕热,喜欢去卤肉店买点凉拌卤肉。但个别商家为了利益,不惜在卤肉中“加料”。28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中涉及的,就是卤肉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80后”卤肉王,出售的卤猪耳朵中亚硝酸盐严重超标

王某,“80后”,在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菜市场开了一家熟食店,出售卤猪耳朵、卤鸡腿等。

王某家卖的卤肉,比市民自家煮的要色泽鲜亮、口味鲜嫩,殊不知,他在卤肉中偷偷放了非法“作料”。

2017年10月19日9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击检查王某摊位。后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检验,该店经营的散装卤制猪耳朵中经检测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为240mg/kg,经营的卤制鸡腿中经检测亚硝酸盐(以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为46mg/kg,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中酱卤肉制品类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30mg/kg的限量。

2018年2月9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将王某刑事拘留,并以其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管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6月28日,此案在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书中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管城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曾多次报道过类似的案例。其中,李某因在牛肉中添加“硝”(亚硝酸盐),被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闫某明知“双氧水”和“烧碱”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加工猪蹄筋时添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此类案例,当事人触犯了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案的王某,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被检察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这是管城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管城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书中,记者看到:王某在生产的食品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管城检察院向管城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庭审结束后,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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