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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号)

2022-01-28 05:01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4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馋来香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复多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王桥镇张瑞波麻花加工小作坊生产的贡麻花(油炸糕点),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
 
  经调查,商丘市民权县王桥镇张瑞波麻花加工小作坊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贡麻花(油炸糕点)60袋,规格:70gX12包/袋,生产日期:2021-7-26,销售给河南复多贸易有限公司25袋,其他35袋零售卖给了消费者,货值金额840元。企业及时发布召回通告,没有产品召回。
 
  民权县王桥镇张瑞波麻花加工小作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贡麻花(油炸糕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2、罚款人民币121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民市监处罚〔2021〕食328号。
 
  (二)经营环节。
 
  经调查,河南复多贸易有限公司从商丘市民权县王桥镇张瑞波麻花加工小作坊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贡麻花(油炸糕点)300包,规格70g/包, 生产日期:2021-7-26,已全部销售。
 
  河南复多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该企业能够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复多贸易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睢市监处罚〔2021〕V3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排查分析,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生产麻花后未对油炸锅内的油及时清理,放置在锅内时间长,未封闭严,与空气接触导致过氧化值超标。企业已作出以下整改:立即对该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再生产时全部使用新油生产,购买过氧化值快检测试纸对产品原料油过氧化值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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